
老人的监护权可以指定吗?

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自己具有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制度称为“意定监护”。也就是说,老人可以在意识清醒、身体健康+时,自主选择并指定在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或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确保其在失能后的生活、医疗、财产管理等方面得到妥善照顾。
拓展资料:
1. 意定监护制度不仅适用于老人,也适用于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要他们在未来可能需要监护的情况。
2. 老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并可对监护的具体事项如生活照料、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3. 指定的监护人需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开始履行监护职责,若未达到这一条件,则监护关系不成立。同时,法院也会对监护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老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指定符合自己意愿和信任的监护人,以保障自身权益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的有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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