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校车的运行规定以及相关责任。
该条款规定,校车在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校车应当配备照管人员,负责学生上下车以及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2)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接送学生,不得随意改变;(3)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的情况下卸下校车;(4)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未停稳时让学生上下车;(5)校车驾驶人应当确保学生在上下车时的安全,并在学生上下车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拓展资料:
1.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2.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校车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责任,旨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了各方在校车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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