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规定。
根据该条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验收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效果等各方面,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和环保标准。如果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拓展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其环保设施已达到预期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建设单位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应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如果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其环保设施达到验收标准。
5.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
总的来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行,从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趣赚米本文地址:https://www.quzhuanmi.net/181450.html发布于 08-07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趣赚米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