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

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保证期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1.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将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2.保证期间的设定,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导致保证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期限,避免了因权利行使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权益受损。
4.保证期间的设定,体现了担保法的公平原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
5.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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