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供热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长春市的供热标准主要由《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主要涉及供热期限、供热温度、收费标准等方面。
1.供热期限:长春市的供热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6日,共计178天。
2.供热温度:居民住宅的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非居民用户的供热温度,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3.收费标准:长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和供热方式等因素确定。居民住宅的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3元,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则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拓展资料:
1.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标准,保证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停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2.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按照供热标准提供供热服务,对于供热不足或者供热质量不高的情况,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供热事故。
4.供热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期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5.对于供热单位和用户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综上所述,长春市的供热标准主要由《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包括供热期限、供热温度、收费标准等方面,供热单位和用户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供热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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