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统称为“三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权益保障。
1.工作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2.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3.休假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享受相应的假期,如产假、哺乳假等。具体假期时长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4.保护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5.健康+检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定期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资料: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总之,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劳动权益是受法律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于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女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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